最新消息

專欄文章 【車禍處理流程】

2021-08-05

一、現場處置

(一)確認自身處境安全後,於車後放置三角警示牌(未依規定處置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如導致後方車輛追撞或二次事故,需負擔肇事責任),並警示後方來車以確認現場安全。

(二)確認雙方身體傷勢、車輛損壞狀況。如有人傷亡,應立即呼叫119救護車,並撥打110報警,車輛與駕駛應留置原地等候警方到場處理(切勿離開現場,否則可能涉犯肇事逃逸罪,關於肇事逃逸罪認定及新修法部分說明,請參見後續文章介紹)。如無人傷亡,則應將肇事車輛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如無人員傷亡,留置道路中央致交通堵塞,有遭交通警察開單裁罰之虞),並報警處理。

 

二、員警到場後

(一)主動表明駕駛身分(涉及自首認定),並配合製作筆錄及繪製現場圖,(筆錄及現場圖為日後肇事責任歸屬及保險理賠重要之依據,務必確認無誤後再 簽名),如警方製作筆錄內容不符,務必請警方更正或補充,如警方拒不更正錯誤之內容,應要求將意見記明筆錄,否則拒絕簽名。

(二)務必領取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確認有無記載雙方姓名及聯絡方式,以便後續進行司法程序)。

 

三、後續處置

(一)如有傷勢應至合法醫療機構驗傷,並開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記載具體疾病、入出院時間,有無專人看護必要,及應休養期間。

(二)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檢附報案資料及車禍修理估價單等資料辦理理賠手續。

(三)30日後可上網聲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確認雙方肇事責任。

(四)確認是否與對方協商和解方案(可向地方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

(五)若未能達成和解,可考慮依照所受傷勢或損害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及二年內提出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