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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租屋簽約注意事項-房東權益保障】

2021-09-08
  • 一、出租簽約時注意事項
  • (一)確定租屋條件,如租金、租賃範圍、期間及出租對象等(承租人若是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訂約時最好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避免後續租約發生爭議。
  • (二)確認承租人搬入之時間,以避免因已簽約而承租人尚未搬入發生問題,無法釐清責任之歸屬。
  • 二、租賃契約需要公證嗎?
  • (一)我國民法並未強制規定租賃契約一定要經過公證,因此只要房東與承租人間就租賃之內容達成合意,即使未將該份租約進行公證,亦不影響該租約之效力,仍然合法有效。
  • (二)然而,經過公證之租約有諸多好處,不但保障房東,亦能保障承租人,進而減少許多後續之麻煩,如經過公證之租約條款,若有約明任何一方違反特定條款,他方得逕行解約時,一但任何一方違約,即可直接以該經過公證之租約進行「強制執行」,可以省去諸多麻煩,如租約到期時,請求返還租賃物之權利,以及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或違約金等。
  • (三)另外依照我國為保護較為弱勢之承租人,特別於民法第425條設有所謂「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於承租期間如果房東轉手換人,並不影響承租人之權利,惟須特別注意,如果雙方之租約超過5年,或是未約定租期(不定期租賃),以上兩種租賃契約若未經過公證者,依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對承租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因此建議租約符合上開情形時,應該要經過公證,較能保障承租人之權益,以避免租賃房屋轉手後與新房東發生爭議。
  • 三、遇到惡房客可以提前解約嗎?
  • (一)原則上針對有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任一方是不能任意解約的,因此除了有法律上規定之事由外,如遲延給付租金總額達2個月之租額且遲延給付期間已逾2個月、未依雙方約定方式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等,房東是不能任意終止租約的。
  • (二)而實務上最常發生之情形為承租人拖欠租金,若房東遇到時,可以下列方式處理:
  1. 1.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承租人繳納租金。
  2. 2.如承租人仍未繳納,且符合前開遲延給付租金總額達2個月之租額,且遲延給付期間已逾2個月之情形時,房東得以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

3.要求房客返還租賃之房屋,如果承租人拒不履行,可以提出遷讓房屋之訴訟,請求返還,並於取得勝訴判決後強制執行。(如果租約有經過公證,則可以省去訴訟之時間,直接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