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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離婚知多少】

2021-09-17
  • 一、離婚之方式
  • (一)兩願離婚(民法第1049)

即俗稱之協議離婚,同意離婚之雙方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經二位證人簽名確認雙方離婚之真意後,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之登記。

  • (二)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

若雙方無法就離婚達成共識,且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時,可以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由法院判定雙方是否離婚。

  1. 1.民法第1052條得請求離婚之情形:

Ⅰ: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三)經法院和解、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1)

依照規定,離婚案件為強制調解之案件,因此起訴前應經過調解,若當事人直接起訴,法院亦會安排調解,且即使已進入訴訟,若雙方有調解之意願,法官亦可移送調解,或和解(做成和解筆錄)

  • 二、離婚程序簡圖(資料來源:司法院、兒福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