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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初判表對我不利怎麼辦?】

2021-09-30

一、什麼是車禍初判表?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初判表之正式名稱應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且依據同法第10條之規定警察對於車禍,有到現場進行勘驗、證據蒐集、紀錄事故,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之法定義務,因此初判表其主要作用係在供警方填寫初步判定車禍事故發生之可能原因及違規情況,也就是說製作者及判斷者均為警察,而非司法審判機關或車輛事故鑑定單位。

 

二、初判表具有法律之效力嗎?應該如何申請?

因初判表僅為警方依據現場情形及雙方筆錄等相關資料,依據相關交通道路法規所初步判定之結果(且僅記載雙方可能之違規行為,並無判定雙方肇事責任比例),並不具有法律上鑑定效力,然而於司法實務上,因初判表為警方於現場第一時間所製作之紀錄及分析,因此仍屬協助判定事實經過之重要參考資料,亦即在後續司法程序即鑑定程序中仍有可能將初判表作為輔助判斷之參考資料,而依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30日後,申請警方提供初判表。

(需特別注意,初判表並不會記載雙方之肇事責任比例,僅會記載可能違規之情形)

線上申請網址: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1A01Q_01.jsp

 

三、初判表對我不利怎麼辦?有何救濟途徑?

如果對於警方所製作之初判表內容不服,除了可向承辦警察機關確認或針對顯然錯誤部份要求更改外(但警察得依職權判斷是否應更改或請民眾另尋救濟管道),亦可於車禍事故發生6個月內繳納3千元之費用,向各縣市政府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由專家委員鑑定並釐清雙方事故之肇事責任,如對於鑑定之結果不服,則可於收到鑑定書後之30日內繳納2千元之費用,再次向各縣市政府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規定,覆議以一次為限,且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而於司法實務上,法官及檢察官亦可採納鑑定報告之結論作為判決之依據。

小技巧:如果交通事故有人傷亡即屬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向當地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檢察官將有爭執的肇事責任移送各縣市政府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因屬偵查機關調查證據而向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害人即可免繳納鑑定費用,省錢省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