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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租賃契約篇-誰該負責修繕?】

2021-10-06

一、租賃物應該由誰負責修繕?

(一)原則:

依照我國民法第429條第1項之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簡言之,原則上租賃物之修繕包含漏水、馬桶不通、電燈損壞等自然情形損壞,除雙方租賃契約另有約定之外,均由「出租人即房東」進行修繕,因此建議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應明文約定具體項目各該由誰來負責修繕,以避免爭議,而訪間及內政部所公布之公版租賃契約,大多亦約定由出租人負修繕之義務,然而承租人仍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內政部公告之租賃契約範本:

https://pip.moi.gov.tw/V3/G/SCRG0302.aspx

 

(二)例外:

依照前面民法第429條第1項之規定,如果雙方於租賃契約中有另外約定,則依照雙方之約定負修繕之義務,因此建議不論是出租人或是承租人,於簽訂租賃契約書時,均應將修繕之義務約定清楚,此外亦可於點交時,詳細記錄租賃物交付時之具體狀況(如將各個家具或是設備拍照存證並就以存有之瑕疵部分進行紀錄),以避免日後雙方因修繕問題而發生爭議。

 

(三)房東如果不依約定進行修繕該怎麼辦?

依照我國民法第 430 條之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因此,如果出租人未依約定進行修繕,承租人可以定相當期限(建議明確告知期限,勿使用盡快、盡速等不確定用語),通知出租人進行修繕,如出租人不予修繕,承租人可以1.「終止契約」、2.「自行修繕,並要求出租人償還費用或是自租金中扣除」。

 

小提醒:如果是自行修繕,可以請修繕廠商先行提供報價,並應先告知出租人,只有於出租人逾期仍不修繕時,才先出資修繕然後再向出租人請求給付修繕費或對出租人之債權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