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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車禍民刑事責任之告訴及消滅時效】

2021-10-29

一、先前之文章已就車禍所需負之民刑事責任進行詳細說明,因此本週再就刑事之告訴期間及民事之消滅時效,向各位詳細說明:

 

(一)刑事之告訴期間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因此於車禍案件中,除發生死亡之車禍案件屬於公訴罪外,其餘僅受輕傷禍重傷之車禍案件,因均係過失所致,故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參照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車禍之法定告訴期間為,自車禍發生時起6個月內。

(二)民事之消滅時效

車禍事件中所造成之人傷財損,於民事訴訟中屬於侵權行為,故受害人向加害人所得請求之民事權利,即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或同條第2項,均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依我國民法第197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故車禍事件中受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應自車禍發生後2(知道加害人是何人),或10(不知道加害人是何人)內,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須注意,刑事告訴權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各自獨立且時效各自依法律規定計算。

(三)超過告訴期間及時效消滅之效果

1.若是刑事告訴期間超過,檢察署檢察官會依職權做成「不起訴處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

2.若是於民事時效消滅後,才提起民事訴訟,一旦賠償義務人於法庭上主張時效抗辯,受害人之請求即會遭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