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車禍得請求之項目】

2021-12-15
  • 一般而言,車禍可以請求賠償之項目,依損害賠償相關規定係以回復原狀及填補自身損害為原則。簡而言之,即是看請求權人因車禍事故受有多少損害,加害人負有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之賠償義務,因此車禍後因醫療或修理車輛所支付之各項單據,均應妥善留存,以利日後請求使用,茲就車禍得請求之項目簡介如後。
  • 醫療費用

如急診、手術、門診追蹤治療及日後復健醫療等看診費用,但必須特別注意,所請求之醫療費用必須與車禍本身有關。

  • 生活上額外增加之必要支出

如前往看診之車資(搭乘汽車往返醫院之費用)、購買醫療用品(如藥膏、拐杖、助聽器等)、看護(實務上醫生診斷書上必須註明需要看護)等費用。

另外實務上多數人亦會請求「營養品」之費用,但多數司法實務見解認為這個不屬於必要之支出,因此不得請求。

  • 勞動力減損或失能之賠償

如果因為車禍受傷嚴重,導致殘廢或經鑑定機關(通常是醫院)鑑定符合失能或勞動能力減損之標準,亦可以向對方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賠償,而計算上通常會考量被害人之職業、智能、年齡、身體或健康狀態等各種因素,而此部分之請求涉及專業認定及複雜之計算,建議須尋求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 不能工作之損失

因車禍受傷致需休養而無法工作,導致受有薪資收入之損失可以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然必須有在職證明(若無法開立在職證明則可以依照勞保投保薪資或當時勞保所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進行認定)或薪資收入證明,且經醫生於診斷證明書上明確載明建議應休養之期間,憑此計算所工作薪資之損失。

  • 精神慰撫金

指被害人因車禍所受之精神或肉體上之痛苦程度,限於有人身傷害之情況下始得請求,如果僅有單純財產損害係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且由於精神損害難以具體量化損害金額,實務上一般是交由法院進行個案判斷,而法院通常會就被害人之年齡、職業、收入、學歷、或是肇責比例等其他因素進行認定。

  • 此外,若是遇到死亡車禍之情形,則請求之項目大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 第三人支出的醫療及喪葬費用

即被害人死亡前第三人代為給付之醫療費用,及死亡後所花費之喪葬費用。

  • 被害人依法要扶養之家屬扶養費

因車禍案件被害人死亡而無法繼續照顧或提供扶養費用,被害人家屬(通常係直系尊卑親屬及配偶)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給付。

  • 害人家屬之精神慰撫金(即精神賠償)

家屬因車禍所受之精神或肉體上之痛苦程度,由於無法量化,所以一般是交由法院進行個案判斷,而法院通常會就被害人之年齡、職業、收入、學歷、或是肇責比例等其他因素進行認定。

  • 因此車禍發生後各項請求及單據繁多,建議可以將各項資料及單據整理好,以便進行計算,以下將車禍受傷時,通常可能請求之金額項目,盧列成表格供大家參考。
編號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
1醫療費用
2

額外增加之生活上費用

3勞動能力減損
4不能工作之損失
5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