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租賃契約篇-房客可以主動解除租約嗎?】

專欄文章 【租賃契約篇-房客可以主動解除租約嗎?】

2021-12-30

一、依照我國租賃契約之分類,可將租賃契約分為有約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以及未約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俗稱不定期租賃),而不同情況之租賃契約房客可否提前解約且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亦會有不同之判斷標準。

  • 二、在一般有約定確定期限(如一年、或自XXX日起至XXX日止等記載)之租賃契約情形下,除非合約到期或雙方合意提前解約,否則任一方不得隨意終止租約,如房客單方提前終止租約者,依照內政部於2016年修正公告、行政院消保處第47次委員會議通過關於定型化契約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有明訂,若房客提前終止契約並提前告知者,賠償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因此房東不得任意扣除全部押金。然而,於租賃契約期間內若是房東有違約或違法之情形發生,房客可依據契約或法定事由主張終止契約且免付任何賠償責任。
  • 三、然而實務上會有未定租賃期限,或是租約到期後未簽定新的書面契約但卻繼續繳納租金而轉為不定期租賃之情況,若於此種情形中,雙方是可以隨時終止租約,但限制房東須依租金支付期限之相同期限提前通知房客。參考法條民法第450條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