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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通姦除罪化後就可以隨意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

2022-01-14
  • 根據我國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自此婚姻存續期間內發生外遇將不再施以刑罰制裁,然受侵害之一方,仍然可以配偶權遭受侵害為由請求民事賠償。
  • 民事賠償之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三、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見解: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準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四、賠償數額之認定

實務上,法院並無固定標準,法官會參考兩造的身分、職業、社會地位、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外遇情節輕重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依個案情形判斷精神損害之撫慰金數額,決定判賠數額。判賠金額一般通常在新臺幣10萬元至60萬元不等,少部分會高達數百萬元。

 

因此,外遇情節輕重不同,將影響民事賠償金額

五、證據之重要性

侵害配偶權之訴訟往往仰賴當事人提出足夠之證據,不一定要抓姦在床,若配偶與他人之互動過於親密、明顯已經逾越了社會通念對於一般男女間之正常互動程度,且已達破壞婚姻之程度,即有可能構成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因此建議可以提出過於兩人過於親暱之照片、對話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作為證據。

 

附註:近期有一些司法實務一審判決(參見台北地方法院109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意旨),對於外遇行為是否得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侵害「配偶權」為理由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有不同之法律見解,就配偶權此一「權利」得否請求賠償有所存疑,惟此一部分司法判決尚屬少數,且於本文撰寫時尚未經上級審就其法律見解表示意見,故本文仍先暫以實務上較多數之法律見解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