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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結婚一定要證人嗎?】

2021-08-22
  • 一、結婚證人是必要條件?

  • (一)依照我國現行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因此結婚必須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且結婚雙方須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與以往儀式婚[1]之方式不同。
  • (二)雖無法律規定,雙方於辦理結婚登記時,證人必須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現場,然而依照目前司法實務之見解,結婚證人雖不限於簽訂結婚書約時在場或於結婚當下在場,但至少必須親自見聞結婚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的真意。
  • (三)參考實務見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又證人在結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時同時為之。惟既稱證人,自須對於當事人結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結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僅欲結婚之一方,持結婚證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結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結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備 法定要件而生結婚之效力。

  • 二、證人的資格?
  • (一)有關證人之資格,我國目前法律並未有直接明文規定結婚證人應具備之資格為何。
  • (二)且結婚證人之目的僅在於證明前述:「結婚雙方當事人具有結婚之真意」。故依常理而言,只須要理解結婚之意義及效力之能力即可,非以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為要件。

(三)再者,最高法院已於96828日,做成9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例要旨,所認定證人須具備行為能力之見解,與修正後之民法第982條所定形式要件不符,故不再予以援用,因此關於「證人」之資格,僅須具備理解結婚意義及效果之能力為已足,更何況「結婚」乃純粹身份上法律行為之一,若強行將「行為能力」與「結婚」做連結,而認為證人亦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除與「結婚」一事完全無關外,甚至有可能導致因證人事後遭認定擔任證人時無完全行為能力,而導致婚姻不成立之情形發生,反而有悖於身分行為安定性之要求。

[1] 登記婚自97年5月23日施行,惟於97年5月22日(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以前已有效成立之儀式婚,亦即結婚仍以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為要件,縱未辦理結婚登記,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