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車禍之法律責任】
2021-09-01- 一、先前文章已經介紹過車禍的處理流程,而任何一件交通事故發生後,總不外乎引發後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三種法律問題,且三種法律責任各自獨立,各自論責,而不同責任的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分別說明如下:
- (一)民事責任
- 1.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乃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者之行為致他人發生損害,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常見的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等,而各項請求之法律依據亦不相同。
- 2.但我國民事賠償之核心係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簡言之就是被害人不能獲得超過因本件事故所受損害額外之賠償。(詳見後續介紹車禍事件得請求之項目文章)
- 3.常用以向肇事者求償之法律依據:
- (1)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肇事者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則無賠任何償責任。
- (2)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3)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4.最後,賠償請求之時效,依照我國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交通事故案件請求民事賠償時應特別注意起訴時間,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 (二)刑事責任
- 1.車禍常見之刑事責任,通常為過失傷害、業務過失傷害(業經修法刪除)、過失致死或致重傷、肇事逃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等。
- 2.有關肇事逃逸之部分,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之解釋,認為以往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有關「肇事」要件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現行刑度規定對情節輕微個案過於嚴苛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故經法務部研議,提出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使刑事法律責任更為明確。(詳細介紹說明請見後續文章)
- 3.另外需注意,刑事方面若為過失傷害罪,因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僅為六個月,若未於六個月內向警察或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則無法再追訴犯罪人之刑事責任。
- 4.實務上交通事故發生後,通常會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時常有人民因等待調解而錯過提告期間,須注意調解程序與刑事告訴並不衝突,可併行聲請不受影響。
- (三)行政責任
- 1.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通常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者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與交通規則有關之法令,依規定應接受罰鍰、 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之責任。
- 2.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各自獨立,駕駛人之行為如同時觸犯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時,將各自認定處罰,僅有符合法定要件之特別情形時,甫免除駕駛人部分之行政處罰。
- (1)行政罰法第25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 (2)行政罰法第26條:
- Ⅰ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Ⅱ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Ⅲ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Ⅳ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Ⅴ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 3.常見之行政處罰類型:
- (1)吊銷駕照
- (2)吊扣駕照
- (3)吊扣汽車牌照
- (4)罰鍰
- (5)記點
(6)道路安全講習